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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 征用土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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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0 15: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与工业化、城市化伴随的是大量的土地被征用。以浙江省为例,1978-2000年,浙江经济平均增长13.2%,经济总量由全国第12位跃至第4位,人均GDP由第14位升到第4位,实现了由农业大省向工业大省的转变。与此同时,土地占用较多,人均耕地不断下降。1978-2000年间,全省实有耕地面积减少345.6万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由1978年的0.73亩减少到2000年的0.54亩。仅1990-2000年十年间,全省共征用集体土地161.97万亩,其中耕地115.56亩。
  我国土地归国家和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农民承包经营,国家建设用地需向农民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征用农民的土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生活来源。因此,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以保障农民兄弟的利益不因征地而受损。(2)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原则。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不能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给予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地上物的补偿和对人员的安置也是如此。
  按国家新《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用。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2)、安置补偿费,这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规定。(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尽管国家对征用土地及其补偿有相应的规定,实际中,在全国各地征用土地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对农民不利甚至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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