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6-11-9 17:38:32

电力短缺不仅仅是“管制失效”

案例来源:舒旭辉:《电力短缺不仅仅是“管制失效”》,经济学消息报(2003年)[案例内容]:按教科书定义:电力是随着规模扩大平均成本不断下降的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垄断企业有控制产量,提高价格的意图,因而需要管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力短缺既有管制的问题(进入与价格管制等等),也有垄断自身的因素,譬如是否存在垄断者(如电厂)故意控制电量的行为或是因为成本制约而难有作为。当前的电力短缺应该从价格管制,政策的协调性以及垄断者自身方面来寻找原因:1.电力价格机制呆滞。价格不仅影响供需增量,而且决定有限资源的分配。短缺的原因不是商品供应不足,因为商品相对人们的欲望永远是不足的。供应不足是相对于有效需求来讲的,需求变化,价格不变,供需自然失衡。虽然天气、降雨等偶然和客观因素促成了电力需求增加,如果价格实时调整,一方面可以刺激供应,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需求,维持电力供需平衡应该不成问题。而现实的情况是,供电企业对一般工业企业只实行峰谷电价(峰段为平段的1.6倍,谷段为平段的0.4倍),过去曾执行过的、调节季节负荷差异的丰枯电价,由于各省公司的原因目前已渐渐放弃,从需求侧来讲电价调整季节差的功能开始弱化。更为重要的是,上网电厂一般没有执行峰谷和丰枯电价,电厂既没有增加供应的动力,也没有调节发电出力的诱惑。电价不随需求的季节波动而调整,自然带来夏天高峰负荷的供不应求和春天低谷时期的供过于求。显然,“短缺”是价格过低的结果。这里说的价格过低,不是针对电力商品的平均价格,而是指相对高峰负荷时期的电力需求。同理,低谷时期的供大于求是电力价格过高的缘故。也许,从我国的消费结构和收入水平来讲,电力的价格水平偏高,但价格结构是可以调整的。适时控制高峰和峰谷电价的比例不仅可以降低电价的总水平,还可以平衡电力供需矛盾。 对价格的不尊重,不仅导致供需失衡,而且造成的社会利益损失也是相当大的。我们知道,在所有的竞争准则中只有一种没有租值消散的方式,那就是“价高者得”。愿意出高价购买商品的人和单位,一定是在别的场合向社会其他人提高服务换来的。2.供需政策不协调且缺乏弹性。电力企业一直是国家管制的重点行业。为什么前几年的进入管制没有导致缺电呢?看来不仅仅是进入管制本身问题,而是环境变化了,我们的政策没有作相应修正。自1997年始,由于经济调整,全国出现了大范围电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如果用人均年用电水平不足1000千瓦时来衡量,当时的电力只是短期的、结构型过剩。我国的整体用电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面对这样一种情况,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电价优惠政策,例如对高耗能企业实行降价优惠,这一政策的实行,使一些准备转产和淘汰的行业重新焕发了生机,用电持续增长。3.企业能力及成本制约。一方面现今电网企业是一个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集团。在电价由国家高度管制下,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最佳途径就是开拓电力市场,争取最大的售电量增长,"增供扩销"方针就是这一思想的实现方式。解决问题的办法:总体上讲要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具体的就是加大竞争,放松管制。加大竞争就是加快厂网分开后竟价上网、政企分开和电网企业主辅分开、输配分开的步伐,放松管制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一是完善电力市场准入机制,使电价有条件的反应市场供需状况,[案例评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价格往往低于市场结清的价格(或均衡价格),市场的实际交易量(或产量)将从Q0减少到Q1,而此时市场的需求量增加到Q2,家从宏观经济上要考虑物价的总水平不能过快的上涨而使能源类产品不能根据市场的加大竞争就是加快厂网分开后竟价上网、政企分开和电网企业主辅分开、输配分开的步伐;放松管制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一是完善电力市场准入机制。把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让更多的投资者、包括民营资本和国际资本进入电力建设领域;二是放松电价管制。国家核定电力企业,包括电厂企业的年度电价水平,电力企业可根据区域内电源构成、负荷结构和季节变化自行浮动丰枯、峰谷分时电价幅度以及电价结构,使电价有条件的反应市场供需状况;三是要建立满足尖峰负荷的应急机制,电网要保证一定的备用容量,对于这部分机组,国家应考虑特殊的补偿政策,让企业有能力,有积极性的解决特殊时期、特殊季节新增负荷需要。
[案例评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有时也对价格进行管制。价格管制无非是制定限制价格或支持价格。限制价格是指政府为了稳定人们的生活而规定的某些生活必需品的最高售价。这一价格往往低于市场结清的价格(或均衡价格)。如图所示,假设某商品的需求曲线为D,供给曲线为S,则均衡价格为P0,均衡交易量为Q0。如果政府制定一个限制价格为Pmax(低于均衡价格P0),市场的实际交易量(或产量)将从Q0减少到Q1,而此时市场的需求量增加到Q2,出现商品短缺(Q1Q2)。消费者剩余变化量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消费者购买Q1单位的商品时只需按较低的价格Pmax购买,而不须按均衡价格P0成交,消费者因此而增加的剩余为四边形A的面积;另一部分是消费者因为产量下降而减少的剩余,即三角形B的面积。用△CS表示消费者剩余的变化量,则△CS=A-B生产者剩余的变化也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厂商按规定的限制价格Pmax销售Q1数量的产品所减少的剩余,为四边形A的面积;另一部分是产量下降而减少的生产者剩余,为三角形C的面积。二者之和为生产者剩余的总的变化量,用△PS表示,则△PS=-A-C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可以用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来衡量。价格限制所产生的福利效应,即社会福利的变化,就等于消费者剩余的变化量加上生产者剩余的变化量。用△W表示社会福利的变化,则△W=△CS+△PS=A-B-A-C=-B-C由于消费者剩余的增加量小于生产者剩余的减少量,所以社会福利的变化量为负数,即价格限制产生了社会福利净损失。这里,价格限制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为两个三角形B和C的面积之和。由此可见,价格限制有损社会福利,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能源紧张的态势也显现出来。从价格理论来看,一种商品的供不应求,在供求关系的驱使下,该商品的价格应该上升,最终使供求达到一个均衡,但我国的电力价格却未对一些用电大企业实施相应的高价,企业的产品成本并未反映出电力的真正成本,因此造成对电力的过多使用,在电力的总体使用上产生短缺,虽然国家从宏观经济上要考虑物价的总水平不能过快的上涨而使能源类产品不能根据市场的供求来调节,但局部的、分时的电力价格变动仍然是解决电力短缺的一个办法。


橙子子 发表于 2017-6-12 20:00:36

电力公司的分段定价属于二级价格歧视,对不同的消费数量段规定不同的价格,这样垄断厂商的收益会增加,部分消费者剩余被垄断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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